各鎮(zhèn)(民族鄉(xiāng))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駐連各單位:
《連州市政府顧問管理制度》業(yè)經連州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2016年6月3日
連州市政府顧問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工作顧問聘任和管理工作,切實有效發(fā)揮政府工作顧問的輔政作用,促進市政府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更好地促進我市經濟與社會發(fā)展,根據上級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顧問,是指根據市政府工作的實際需要,以市政府名義或市直部門名義聘用的編制以外的國內外專家及高級管理人才。
第三條 市政府顧問分為決策咨詢顧問、專業(yè)顧問和專題顧問。
(一)決策咨詢顧問:是指具有較高專業(yè)水平,閱歷豐富,學識淵博,視野寬闊,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力的專家學者或政府官員。
(二)專業(yè)顧問:是指專業(yè)水平較高,在其所在領域從業(yè)經驗豐富、業(yè)績顯著的國內外優(yōu)秀人士。主要分為工業(yè)和信息化顧問、農業(yè)顧問、城市規(guī)劃顧問、科技顧問、教育顧問、文化顧問、衛(wèi)生顧問、社會事業(yè)顧問、旅游顧問、交通顧問、招商顧問、金融顧問等。
(三)專題顧問:是指為開展某項課題研究或技術攻關所聘請的國內外專家學者。
第四條 市政府顧問按不同類型實行差異化人數控制。決策咨詢顧問人數原則上控制在15人以內;專業(yè)顧問人數(除法律顧問外)原則上控制在20人以內,除招商顧問外,每個類型專業(yè)顧問原則上不超過2人;專題顧問視課題需要確定具體人數。
第五條 市政府顧問的選聘,應注重區(qū)域分布、專業(yè)結構、理論性與操作性的結合,著重選擇對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既能提供理論指導又能提供實質性幫助的專家、學者、企業(yè)家。
第六條 市政府顧問的選聘,堅持公開、公平、擇優(yōu)、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市政府顧問的管理,堅持彈性與靈活、規(guī)范約束與激勵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以“市政府顧問”的名譽,通過合約方式聘請法律、工程技術等專業(yè)人士參與或協調工作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由市政府法律顧問室根據《連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guī)則》實施聘請和管理。
第二章 選聘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市政府顧問(法律顧問除外,下同)選聘工作的具體承辦部門。
第十一條 市政府顧問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熱心我市經濟文化社會發(fā)展事業(yè),自愿接受聘請,有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從事顧問工作,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某學科、某領域理論或技術專長的專家、學者。
(二)在大型企業(yè)擔任高級經營管理職務,熟悉本行業(yè)本領域發(fā)展動態(tài)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在政界、經濟界、文化界有一定影響,有較強的社會活動和協調能力;具備廣泛的信息渠道和客戶網絡,愿意在連州投資或幫助引進項目、資金的知名人士。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和有關部門、行業(yè)的需求,擬訂市政府顧問聘任計劃,包括聘任種類、聘任條件、聘任數量等,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
第十三條 市政府顧問聘任程序:
(一)初步篩選。市政府顧問人選可以是單位或個人推薦,也可以是自薦。由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向市直各單位及社會各界發(fā)出推薦或自薦通知,明確推薦或自薦顧問人選時間、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并按照本辦法所列選聘條件,結合本人意向進行初步篩選。
(二)征求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顧問人選情況和實際需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市政府顧問人選屬外國人、海外華僑、港澳同胞的,應征求市外僑辦意見;屬臺胞的,應征求市委臺辦意見;屬于工商界知名人士的,應征求市經信局意見。
(三)綜合審核。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顧問人選所屬專業(yè)或行業(yè),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并綜合平衡,提出審核意見和建議名單,報請市政府審定。
(四)確定人選。市政府顧問人選應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確定。
(五)頒發(fā)聘書。對市政府決定聘任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具體聘任手續(xù)。聘書可通過儀式、會議及市長或市長委托有關領導頒發(fā)。
第十四條 市政府顧問實行聘期制,聘任期限一般為2年,也可根據工作需要擇期聘任;但其中為開展某項課題研究或技術攻關聘請的專題顧問不受聘期制限定。補聘的程序與新聘顧問相同。
第三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市政府顧問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連州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戰(zhàn)略構想、宏觀規(guī)劃、發(fā)展方向提出建設性意見,提供經濟、文化、科技、招商、投資、金融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二)就連州市重大經濟政策措施、重大經濟活動和重大建設項目提出對策、意見和建議,應邀到連州市開展調查研究、專題研討、決策咨詢等活動,為市政府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受市政府委托,在國內外宣傳推介連州,積極介紹和組織所在國家或地區(qū)的客商來連州市考察、洽談項目;
(四)積極推進連州市與國內外的經貿、科技、文化合作交流,幫助連州市引進資金、技術、項目;
(五)日常以信件、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選送研究報告等方式參與市政府有關的決策咨詢活動;
(六)辦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事務。
第十六條 市政府顧問享有以下權利和待遇: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參加市政府安排的綜合或專題考察,聽取有關部門的工作匯報,查閱市政府有關文件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各類資料;
(三)獲取相應的工作經費或薪酬,決策咨詢顧問、專業(yè)顧問津貼為每人每年3萬元,專題顧問根據項目或課題情況確定相應工作經費或薪酬。受聘的政府顧問屬國內在職公務員除外;
(四)對連州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獲得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報酬或獎勵;招商引資成功的,按照連州市招商引資有關獎勵辦法給予獎勵;
(五)特邀列席市政府有關會議,應邀參加連州市有關重大活動時,享受貴賓禮遇;
(六)在我市開展相關調研活動期間,由對口聯系單位在食宿、交通、考察等方面提供方便;
(七)受市政府委托開展調查研究、專題研討、專題講座、決策論證等活動,由市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相關經費;
(八)提出解聘申請;
(九)按協商規(guī)定享受的其他權利和待遇。
第十七條 市政府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我市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認真履行市政府顧問的各項職責;
(三)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和連州市政府工作秘密;
(四)維護連州市政府的合法權益和聲譽,不得以市政府顧問身份獲取不當利益。
第四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八條 聯絡和管理:
(一)政府顧問的管理與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不同領域分頭具體負責;
(二)建立詳細的政府顧問檔案,掌握顧問全面信息,與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據各自負責領域建立政府顧問的詳細檔案,并報市政府備案,做到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協同工作;
(三)配合市政府領導,做好政府顧問的聯絡和重大節(jié)慶日進行的慰問工作;
(四)圍繞全市大局和市政府中心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顧問工作年度計劃和階段性計劃,適時組織政府顧問進行相關活動和開展相關工作;
(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協調有關部門及時為政府顧問提供有關市情信息、文件和項目資料,主動向政府顧問匯報、提請需協調解決的問題;
(六)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對政府顧問來函進行答復,認真研究政府顧問提出的意見、建議,形成書面回復意見,呈相關政府領導審定后,5個工作日回復政府顧問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召開好每年一次政府顧問的座談會,總結、交流政府顧問工作情況,征求政府顧問意見和建議,研究、落實新一年工作任務。不定期的咨詢工作,可由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負責領域依實際需要提出,報經市政府同意后自行組織實施。實施后要形成書面材料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八)有關部門要積極為政府顧問高質高效地開展工作創(chuàng)造必要的條件,提供必要的幫助;
(九)根據政府顧問工作情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定期編發(fā)《顧問工作通報》,及時向市政府通報政府顧問工作進展情況和重要活動成果;
(十)政府顧問受市政府邀請回市調研、考察、開會、參觀、洽談項目及開展經濟、技術交流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跟蹤服務,并及時將工作成果總結上報市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 經費、接待和其他事項:
(一)市政府顧問津貼費用列入連州市人才專項資金項目,由市財政劃撥;
(二)市政府顧問受市政府委托開展活動的經費,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做出預算后,報市財政局核撥;
(三)以部門名義邀請顧問開展活動的,費用由邀請部門負責;
(四)顧問應市委、市政府邀請到我市活動的接待工作,分別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擬訂接待方案、落實接待工作,由市委、市政府接待辦公室安排落實住宿、就餐等具體接待事項;應各部門邀請到我市開展顧問活動的,由各部門擬訂接待方案,落實接待工作;
(五)非聘任方原因中止顧問工作的決策咨詢顧問和專業(yè)顧問,以服務的月數為基數支付津貼,并解除聘任關系。
第二十條 市政府顧問的考核采取自評和組織評審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市政府顧問每年年終應填寫年度活動情況表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市政府顧問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顧問職責的;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
(三)有嚴重損害連州市利益、形象和聲譽行為的;
(四)聘任期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聘任關系的;
(五)聘任期限屆滿,雙方均未提出繼續(xù)聘任或一方提出而另一方未同意的。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顧問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謀取私利,違法亂紀或因重大過錯而給連州市的利益、形象和聲譽等造成損害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政府顧問的聘任、續(xù)聘,要通過媒體向社會發(fā)布。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